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通告(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8日,本局对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正在销售的蜜薯进行抽样。2026年7月9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A26SG12965),对上述蜜薯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6年7月13日,本局向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有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 2025年7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本局2025年7月13日向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蜜薯已全部售出,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以店堂告示的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20日,期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积极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及对应的免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大渡口区小漆果蔬店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2.在购进食品时应尽到查验义务,确保其质量合格;3.保存相关资料,以便出现问题可以进行追根溯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经营的蜜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源于没有把关好进货来源。整改情况:大渡口区汇达农超百货超市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今后将加强风险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做好相关记录,做好食品进货、存储、销售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