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第2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云岩区羽诺桃桃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抹茶曲奇(抹茶酥)(烘焙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抹茶曲奇(抹茶酥)(烘焙糕点):生产日期:2026年3月8日,规格型号:148克/盒,抽样日期:2026年6月4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柠檬黄、苋菜红、亮蓝。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抹茶曲奇(抹茶酥)(烘焙糕点)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经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检测报告等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
2.不予立案的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贵阳云岩联福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红薯:购进日期:2026年4月11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6年4月11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6〕11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红薯未实际流入消费市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符合减轻裁量阶次,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