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柳州田园地带超市有限公司、鹿寨县菊菊小吃店)
每日质量报道网10月9日日消息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以下为通告原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下达的2026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柳州田园地带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柳州田园地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米椒《检验报告》(№:C9G618013C9F60453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29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小米椒属于内在质量不合格,被抽检单位无法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涉案小米椒不合格;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比较薄弱,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认知能力,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菊菊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鹿寨县菊菊小吃店生产经营的发糕(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糕(自制)《检验报告》(№:C9G617006C9F604534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1.01×103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被抽检单位在发糕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且份量过多。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认知能力,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无铝食品添加剂。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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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下达的2026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柳州田园地带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柳州田园地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米椒《检验报告》(№:C9G618013C9F60453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29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小米椒属于内在质量不合格,被抽检单位无法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涉案小米椒不合格;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比较薄弱,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认知能力,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菊菊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鹿寨县菊菊小吃店生产经营的发糕(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糕(自制)《检验报告》(№:C9G617006C9F604534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1.01×103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被抽检单位在发糕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且份量过多。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认知能力,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无铝食品添加剂。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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