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2期)

浙江省、温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咸油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咸油枣(购进日期:2025年7月20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5〕186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食品的进货来源,无证据证明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已自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44.2元;二、处以罚款5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44.2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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