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南浔毛合彩干货店 ,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J7W1A。

2025年10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梅干菜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购进梅干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二、当事人:李立志 ,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GJY6U。

2025年10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2日购入豇豆12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三、当事人:南浔宜欧食品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BQEMA788。

2025年11月0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五香干榨菜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购入五香干榨菜6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四、当事人:南浔刘君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CFBYAD5X。

2025年11月0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特级咸菜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购入特级咸菜5.5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五、当事人:南浔双林郑顺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4M4A3D。

2025年11月0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刀切馒头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05日制作刀切馒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六、当事人:南浔陈德义蔬菜店 ,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6L97C 。

2025年11月0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丝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01日购买红薯粉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七、当事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西润楼一楼食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43718B。

2025年11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腿肉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购买牛腿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八、当事人:南浔善琏潘松华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WQX58。

2025年10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桔子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购买桔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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