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巨划蒜卢家庄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巨划蒜卢家庄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9月24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5371082433432841。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3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巨划蒜卢家庄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荣成市巨划蒜卢家庄生鲜超市于2025年9月24日购进17公斤香蕉,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蕉,荣成市巨划蒜卢家庄生鲜超市已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香蕉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充分证明购进香蕉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6〕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教育当事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巨划蒜卢家庄生鲜超市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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