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普定县卤香餐饮店)

普定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县普定县卤香餐饮店(蔡某)(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10-16、质量等级:/)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于2025年10月1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于2025年11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NZJ(2025)SP01-23278),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11月17日使用“筷子”因从业人员未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到位,导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整改后将自消毒餐饮具送至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2025年11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并向本局提交了该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10月17日使用“筷子”因从业人员未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到位,导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未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费用,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