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局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温州市洞头北岙晓慧水果店的不合格食品龙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该批次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106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指标≤0.05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2月30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我局调查后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洞市监不罚〔2026〕1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经营,自觉维护食品安全;二要规范经营行为,诚信自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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