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0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5年第22号、25号、26号、27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平昌宇和美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驷马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宇和美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驷马店销售的1批次“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宇和美天惠商贸有限公司驷马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从通川区复兴镇明俊蔬菜经营部以购进该批次山药13.5kg,货值金额67.5元,已全部销售。因该食用农产品属鲜活食品,保质期较短,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平昌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平昌县局已将该案线索移送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排查整改。平昌县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南江县集州街道廖老幺水产品销售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江县集州街道廖老幺水产品销售部销售的1批次“泥鳅”,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江县局)于2025年8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集州街道廖老幺水产品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从重庆恒冠水产购进该批次泥鳅10㎏,货值240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进购泥鳅时未索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证明该批泥鳅的检验单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一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南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3.排查整改。南江县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巴州区评价鲜果园店销售的小米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州区评价鲜果园店销售的1批次“小米龙眼”,经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评价鲜果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3日在成都濛阳水果批发市场的成都市斗金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小米龙眼2件共24kg,货值金额260元,已全部销售。因该食用农产品属鲜活食品,保质期较短,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已将该案线索移送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排查整改。巴州区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铁佛侨都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通江县铁佛侨都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1批次“香芹”,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5年9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铁佛侨都华联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从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尖山寺村巴中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陈敏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该批次香芹42.5㎏,货值金额506.6元,已全部销售。因该食用农产品属鲜活食品,保质期较短,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芹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通江县局已将该案线索移送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川省通江县银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木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通江县银耳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黑木耳”,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5年9月18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四川省通江县银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黑木耳还余1.2kg,通江县局依法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黑木耳为当事人于2025年6月29日从通江县陈河乡农民李新芳处购进了4.6kg散黑木耳,2025年7月16日再次从李新芳处购进了3.45kg散黑木耳,两次采购共计720元。购进之后送检4.3kg,销售给公司内部员工1kg,销售给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1.5kg,水分蒸发损失0.05kg,剩余1.2kg已现场依法扣押。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截至目前未召回。
2.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能够如实说清进货来源,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黑木耳1.2kg;2.没收违法所得324元;3.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