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2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递铺观琴土特产商行销售不合格干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观琴土特产商行销售的干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干菜。当事人购买无合格证明的干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6年1月6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当事人亦表示此前未有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系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态度良好。当事人积极整改,且涉案食品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对于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天子湖兴南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干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子湖兴南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干辣椒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干辣椒,也未发现二氧化硫。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的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没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当事人亦表明此前未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在被发现有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经营规模小,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货值小,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年老且经济条件不佳等情况,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