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要求,现将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陕西恒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饮用纯净水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日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陕西恒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2025年11月1日,当事人按照订单要求,生产饮用纯净水(恒华天脐泉、18.9L/桶、2025-11-1)共计345桶,共计销售款1072.5元。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无召回。经企业查找分析原因为:1.由于连续阴雨天气,湿度较大,在桶清洗消毒过程中仍然按照正常的消毒液配比方法进行消毒液配比,忽视了阴雨天气容易造成细菌滋生,导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2.经询问生产工人,当日生产过程中电压不稳,也可能存在桶自动内洗不够彻底,导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并采取以下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1.立即组织全员学习消毒液配制方法,确保消毒液浓度4g/L;2.在阴雨天气情况下,增加桶自动内洗时长或清洗次数,确保消毒到位。同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能够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三年内未因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产品检验不合格后积极通知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查找原因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第二条”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72.5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