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27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华益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椒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394 | 样品名称 | 小米椒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09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华益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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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 抽样单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401 | 样品名称 | 葱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10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华益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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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丙环唑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葱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小米椒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57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葱检验项目:丙环唑(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0.69mg/kg),检验结论: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米椒、葱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椒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的小米椒和葱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及其相应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证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小米椒和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法定代表人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法定义务。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法定代表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但没收当事人经营涉案小米椒和葱的违法所得62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户农药不规范使用导致;产地环境重金属超标。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要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小米椒、葱并张贴召回告示。三要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