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现将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水县鲜多张飞飞生活超市经营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01月04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白水鲜多张飞飞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噻虫胺农药残留量实测值为0.046m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 2026年01月03日从白水县伟东蔬菜干菜批发部购进涉案芹菜11.5kg, 购进价格3元/kg,购进货值金额34.5元。因食品检验周期较长,涉案“芹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芹菜”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长期食用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白水鲜多张飞飞生活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采购案涉食用农产品时依法查验了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认为无主观过错,依法具有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免予处罚。
二、白水县张鹏水果商行经营氯吡脲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A级帝-猕中果(猕猴桃)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7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白水县张鹏水果商行部销售的“A级帝-猕中果(猕猴桃)”进行检验。2026年2月9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指派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检验结论为:“A级帝-猕中果(猕猴桃)”中氯吡脲农药残留量实测值为0.059m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从郑州诚信志远果业(集团)有限公司配送涉案批次A级帝-猕中果(猕猴桃)19kg,购进价格28.5元/kg,购进货值金额541.5元。除抽样人员购买6.86斤用于检验外,剩余31.14斤已全部销售。长期食用氯吡脲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氯吡脲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
三、白水阿登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01月06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白水阿登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01月06日对白水阿登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的(复用餐饮具)“小碗”进行检验,检测出:(复用餐饮具)“小碗”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6年02月06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规定。
我局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
四、白水县伊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毒死蜱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螺丝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5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白水县伊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12.2kg螺丝椒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检测,该批次螺丝椒中毒死蜱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从白水县赢飞优选生活超市购进了涉案螺丝椒12.2kg,购进价9.2元/kg,共计112.2元。销售价格10元/kg,除抽样人员购买3.57kg用于检验外,其余螺丝椒已销售完。毒死蜱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食品,长期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当事人白水县伊诺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中毒死蜱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采购案涉食用农产品时依法查验了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认为无主观过错,依法具有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