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线索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络食品销售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省内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一、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二、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重点聚焦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以下行为:
1.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2.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3.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4.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
5.利用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
7.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食品销售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8.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9.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10.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11.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1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13.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14.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三、线索提供方式
社会公众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或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线索,支持上传照片等证据材料;或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反映问题。
(二)将反映线索相关书面材料邮寄送至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二段北二巷四号,邮编610061)。
(三)直接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线索。
四、有关事项
(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
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时提供准确的被举报人信息、违法事实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网页截图、录屏、视频、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于调查核实。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踊跃提供有关线索,共同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