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6年第21号)

关于对玉环乐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青线椒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6331083306030338 ;产品名称:青线椒;购进日期:2026年4月13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被抽样单位:玉环乐联商贸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路振兴路口。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6JF0415037)、检验报告(No:26JF0415037)。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青线椒。

2.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国农港城名称为台州文浩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处购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线椒10千克,进货价格7.5元/千克,售价13.98元/千克;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不合格批次青线椒3.22千克用于抽样检验,售出6.78千克给消费者,共售出10千克,货值139.8元,违法所得64.8元。

2026年5月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6JF0415037)后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线椒进行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没有收到客户要求退货退款,且未造成食源性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线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系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青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完善企业索证索票自查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货物,留存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确保销售的货物可追溯,规范经营。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8

THE END
<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目录
关闭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