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2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农贸市场祝某销售不合格生姜和毛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农贸市场祝某销售的生姜和毛山药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噻虫胺项目(生姜)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毛山药)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标的生姜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的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生姜和毛山药经检验农药残留超标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进货来源,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并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安吉天子湖景梅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子湖景梅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烯酰吗啉超标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荷兰豆经检验农药残留超标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进货来源,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并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