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1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安吉瑾宸馒头店销售不合格南瓜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瑾宸馒头店销售的南瓜馒头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当事人亦表示此前未有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系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部分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并处罚款3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警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项合计3050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