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要求,现将我县1家食品销售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三原个个鲜的水果店

产品名称:龙眼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生产日期:20260320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食品销售企业三原个个鲜的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2026320日,当事人从西安雨润市场远东水果行购进龙眼(购进日期:2026-03-18)3筐(10kg/筐),200元/筐,购货款600元共计获利96元。已销售,无召回。当事人对造成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原因排查:1.采购验收把关不严,仅核对外观和数量;2.对供应商资质审核不细致,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并采取以下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1.优化采购验收流程:严格遵守商品验收查验制度,对无合格检验报告及资质不全的供货商坚决不予采购;2.强化员工培训:组织采购、验收人员开展农副产品质量标准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且在本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6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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