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7.10)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424306830477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张新兵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88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对被抽检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BJ26330424306830366ZX的黑糖姜粉(固体饮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甜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黑糖姜粉(固体饮料),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90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糖姜粉(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黑糖姜粉(固体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黑糖姜粉(固体饮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BJ26330424306830309ZX的刀切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文杰点心店经营的刀切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罚〔2026〕3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文杰点心店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DBJ26450300635131299的紫米面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冠亦(嘉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面包,经抽样检验(经营环节),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100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冠亦(嘉兴)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经营环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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