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 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5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703305430352的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吉享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胡萝卜购进5箱,共20千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胡萝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GZJ26330000316430091、XBJ26330521309430211的老丫头瓜子酥(其他炒货)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奥贝乐食品厂生产的老丫头瓜子酥(其他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老丫头瓜子酥产品共生产75件(5kg/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老丫头瓜子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50元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DJC26330700314331312ZX的长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销售的长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长豇豆共购进18.6千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长豇豆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曹案移字〔2026〕070711号)。

四、抽样编号为DJC26330700314331309ZX的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销售的荷兰豆乙酰甲胺磷,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荷兰豆共购进13千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乙酰甲胺磷,甲胺磷项目不合格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荷兰豆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曹案移字〔2026〕070712号)。

五、抽样编号为SBJ26330700313630304的红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冬生蔬菜商行销售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红薯共购进317.5千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的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红薯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金东曹案移字〔2026〕070205号)。

六、抽样编号为DBJ26330700314331232的红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金达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红薯共购进1000千克,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的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红薯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曹案移字〔2026〕070305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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