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澧县晟德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6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薯进行了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红薯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303260464503-S)、《检验报告》(No:4303260464503-S)各一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予罚款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临澧县第四完全小学食堂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2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澧县第四完全小学食堂使用的“不锈钢桶”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4月23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不锈钢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4303260464838-S),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三、临澧县第四中学食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2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了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鸡蛋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303260465275-S)、《检验报告》(No:4303260465275-S)各一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予罚款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四、临澧县四新岗镇柏枝台中学食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3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了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螺丝椒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303260465296-S)、《检验报告》(No:4303260465296-S)各一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予罚款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