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六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2047的铁棍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应店街店经营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5月26日向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应店街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5048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2006ZX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城东怀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5月27日向诸暨市城东怀记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5009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上述螺丝椒时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3元;二、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2013ZX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篱栏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螺丝椒,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5月27日向诸暨市篱栏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5010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SBJ26330000009931114GZ的甘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直埠农贸市场汤建均经营的甘薯,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6月1日向直埠农贸市场汤建均直接送达了编号SP20260137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DBJ26330600002735758的杨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璜山黄天明水果店经营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6月8日向诸暨市璜山黄天明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N20260013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3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6330681310032352的小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杨大妈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经营的小葱,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6月16日向浙江杨大妈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605439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葱,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