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6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3家生产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抽样日期:2026年6月10日;被抽样单位:双流弘毅诚鑫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检验结论: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出230000; 200000; 220000; 170000240000,标准指标为n=5, c=2, m=10000, M=100000,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9日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共计21.3kg留样3.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原材料交叉感染及熟料交叉感染经过验证鸡副产品与鸭副产品、猪副产品等不能同进一个原料冻库,因各种产品的菌种不同,所以几种产品同时放入一个冻库会产生交叉感染,并难以灭杀。在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几种产品,对生产熟料的器具没有消杀灭菌完全,使生产的产品产生交叉感染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一、改进生产工艺:1.加强鸡翅内腔及骨缝处血水的清洗;2.煮制时间由文火煮4-5分钟改为大火煮7-8分钟;3.加大辐照剂量参数。二、高标准做好生产环境卫生打扫,严格落实消毒、杀菌等措施。三、加强员工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8日对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二、 重庆诩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津米花糖(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江津米花糖(糕点);抽样日期:2026年7月6日;被抽样单位:彭水县王记副食店;检验结论: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出0.43g/100g标准指标为0.25g/100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诩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9日的江津米花糖(糕点)共计10kg,抽样1.4kg,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江津米花糖(糕点)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诩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诩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在成品在运输、商超陈列时暴晒、高温存放,环境温度高,高温促进油脂氧化以及存放周期过长,超预期保质期前发生氧化。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改善生产流程,严格控制生产工艺;控制车间温湿度,减少空气水汽和氧气对半成品的影响;控制成品在仓储、运输、销售环节由于储存不当造成的氧化问题。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0日对重庆诩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诩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市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辣子鸡(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名称:南山辣子鸡(麻辣味);抽样日期:2026年5月22日;被抽样单位:渝中区是福来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检验结论: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出0.152g/kg,标准指标为0.075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日的南山辣子鸡(麻辣味)共计74.88kg,截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南山辣子鸡(麻辣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相关采购票据、投料记录等进行了取证,同时对当事人食品添加剂库房进行了检测,均未发现有采购或堆放有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排除主动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事实,协助当事人对其配料原材料进行排查,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均称未添加山梨酸钾,现不合格批次原材料已经用完,无法追溯排查认定,最终排查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不明原因。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第一、全面梳理供应商原材料端口,严格把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第二、全司人员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第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自查自检,落实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9日对重庆市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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