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4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解玉文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淮山药”(购进日期:2026年6月19日)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解玉文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9日购进3kg淮山药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已全部销售,被抽样人员抽样购买。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因当事人无消费者联系方式,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产品进货查验合格报告,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当事人已暂停上述食品的调拨和售卖。

(四)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解玉文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淮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年6月19日。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淮山药”不合格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履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827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

(六)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上述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减轻的裁量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1000元。

二、食得欢喜(重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腌制猪肉(肉馅)(速冻食品)”(生产日期:2026年5月21日)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食得欢喜(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为1.5kg/袋的腌制猪肉(肉馅)(速冻食品)34袋。除4袋被抽样检测其余30袋于5月26日销售至重庆齐进商贸有限公司,再由重庆齐进商贸有限公司分销给各食品经营者销售;截止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向其销售对象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腌制猪肉(肉馅)(速冻食品)26,已销毁处理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对厂房及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清理清洁,完善食品安全内控制度,杜绝风险食品生产销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腌制猪肉(肉馅)(速冻食品),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相同。生产日期:2026年5月21日。

(五)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是生产原材料带入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严格进货查验制度,二是更换部分生产原材料,三是整体厂房全面清洁升级,四是完善食品安全内控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14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六)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不足10日,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以上裁量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4.8

2罚款5000

三、重庆市怡欣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6年4月12日)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重庆市怡欣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12委托重庆赵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泡椒凤爪(辐照食品)”11.2斤(112袋规格为100克/上述食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重庆赵渝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已检区)进行监督抽检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联系生产商封存不合格食品,共封存了上述批次“泡椒凤爪(辐照食品)”7公斤(70袋规格为100克/,产品已没收。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加强对受委托生产商的监督管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怡欣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赵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年412日。

(五)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主要是泡椒凤爪产品属于高含水、带骨尖锐物料特性,该品牌、该规格产品所用包装袋厚度偏低,包装袋物理强度不足,抗摩擦性能不够,存在堆码、运输储存过程中易出现肉眼难以识别的微针眼、微渗漏,造成产品受损和微生物污染风险。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对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二是立即改版并下单采购加厚包装袋;三是核查每批进场供应商资质及报告,检查厚度、热封强度等,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做好完整台账,拒收不合格包材;四是生产过程增加巡检,抽查包装袋外观、封口,有破袋、皱袋、热封不足的情况禁止流入下一道工序,保证产品质量。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918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六)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以上裁量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

四、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龙众苕粉”(生产日期:2026年16日)

(一)监管部门送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购进20把龙众苕粉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已销售5把,剩余15把均于2026年6月9日下架并退回生产企业。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因当事人无消费者联系方式,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产品进货合格报告查验,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当事人已暂停上述食品的调拨和售卖。

(四)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龙众苕粉”,配料表中标明含有红薯淀粉,经抽样检验,红薯源性成分未检出。生产日期:2026年16日。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问题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龙众苕粉”问题为生产厂家生产问题。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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