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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窝到底属于哪类?

发布时间:2016-04-20 14:27:32来源:每日质量报道

         据了解,邓先生2015年8月在重庆垫江县一药房花5万元购买了20盒燕窝,其中“特级白盏”燕窝10盒,“特A级白盏”燕窝10盒。两产品在包装标签中标注“功能与主治”内容为:养阴润燥,益气补中,用于肺虚咳嗽, 咯血,口干,津少,久痢,久疟,噫膈反胃。

 

        邓 先生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产品厂家存在欺诈行为。其一,燕窝并未被收录入《中国药典》之中,涉案燕窝产品所适用的生产执行标准《山东省中药材标准》 (2012年版)属于地方性标准,只是在山东省地域范围内施行,对于海南省、重庆市区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生产厂家将燕窝这一食品当作具有强效功能的药品 进行生产销售,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其二,涉案燕窝产品宣传药用功效,属于虚构、扩大的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其三,国家行政机关对燕窝并无等级划分 的明文规定,燕窝产品使用的“特级”、“特A级”等用语的宣传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属于虚假不真实宣传。

          厂家:依法采用外省中药材标准生产

         燕 窝生产厂家海南某某有限公司辩称,海南省食药监局、海口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认定燕窝是药品,他们生产的燕窝执行标准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的“特级”、 “特A级”用语也是有章可循。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邓先生在重庆市垫江县惠某药房购买了由海南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白 盏”燕窝10盒(3250元每盒)和“特A级”白盏燕窝10盒(1750每盒)。

         2015年10月14日,海南省食药监局向生产厂 家海南某某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燕窝执行标准的复函》,同意该公司的燕窝如无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本省标准,可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用其他省份的中 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执行。邓先生购买燕窝后,向重庆市食药监局垫江县分局进行投诉,后重庆市食药监局垫江县分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燕窝系经海南省 食药监部门批准,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是按照《山东省中药材标准》生产的,不属于经营假药情形。

         法院:燕窝属食品,厂家退款并赔偿

         法 院认为,《中国药典》中并未将燕窝列入药品的名录,故燕窝应不属于药品,而属于食品。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效。涉案燕窝产品上宣传具有养阴润燥、益气补中等功效,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海南 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邓先生退还货款5万元,支付邓先生赔偿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海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昨日,记者联系钟女士,她表示,由于海南并没有相关的执行标准,公司根据食药监部门的答复,按照山东省的执行标准生产,这些燕窝应属于药品。“邓先生是一个职业打假人,我们已经提起上诉了。”钟女士说,最终结果应以终审为准。

[ 责任编辑:覃婷 ]

标签:燕窝 补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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