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公告
12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使用管理,并就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衔接进行了明确。
基粉使用更加严格。国家总局2013年12月发布的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公告》规定,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可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工厂生产的基粉。但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对基粉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质量安全。
生产许可工艺有新规。此前,地方监管部门对同为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存在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生产许可证两种情况。此次《公告》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省级部门对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或延续许可审查时,应按照干法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但应在生产许可证的副页上加注“干法工艺部分”。
配方注册与生产许可有效衔接。根据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公告》规定,对在201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1月1日前到期的,可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延续换证。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延续换证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对于2016年10月1日后新申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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