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食药监公布张店区2017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
今日,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张店区2017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公示信息显示:
食品:
1、张店区天香园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淄博市张店区天乙花苑幼儿园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款。
3、淄博友钊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王艳玲(注册号:370303600662137)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苗金周(注册号:370303600433945)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赵志宇(张店赵二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7、吕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8、孟庆生(张店鲁中蔬菜批发市场新利民调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9、张维亮(张店健康街八大祥食品店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四)、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
药品:
1、张店区沣水镇高东村卫生室使用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收超有效期的药品并处罚款。
2、张店区南定镇张店便民诊所使用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收违法使用药品、罚款。
3、张店区南定镇后南定村卫生室未组织对医药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罚款。
化妆品:
1、山东齐盛国际宾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2、山东知味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知味斋大酒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