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8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澧县新安沙堤小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不锈钢菜盆(抽样编号:XBJ25430724568819277ZX ),不锈钢方盆(抽样编号:XBJ25430724568819278ZX),抽样日期:2025年9月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临澧县新安沙堤小学食堂,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被抽检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临澧县新安沙堤小学食堂自制餐盘(不锈钢菜盆、不锈钢方盆)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临澧县新安镇丫吧肠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消毒筷子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中国检验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上述餐具进行检验。5月23日,经中国检验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批次的消毒筷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第二次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筷子进行检验。10月13日,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筷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未收到消费群体反应身体不适的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处罚款3000元。
三、临澧县第二中学食堂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红椒(辣椒)(抽样编号:XBJ25430724568819283ZX),抽样日期: 2025年9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临澧县第二中学食堂,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被抽检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临澧县第二中学食堂红椒经抽样检验,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临澧县合口镇大码头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上述餐具进行检验。5月27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批次的消毒筷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13日,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筷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未收到消费群体反应身体不适的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处罚款3000元。
五、临澧县合口镇789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消毒筷子,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市监责改〔2025〕HK-4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2025年9月10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25FJ19291),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未收到消费群体反应身体不适的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处罚款3000元。
六、临澧县合口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不锈钢勺(抽样编号:XBJ25430724568819286ZX),抽样日期:2025年9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临澧县合口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被抽检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临澧县合口镇中心幼儿园食堂不锈钢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临澧县合口镇大转弯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市监责改〔2025〕HK-43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临市监 当处字〔2025〕HK-00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2025年9月10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25FJ19293),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未收到消费群体反应身体不适的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处罚款3000元。
八、临澧县丁玲小学后勤服务中心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不锈钢菜盆(抽样编号:XBJ25430724568819317ZX),不锈钢方盆(抽样编号:XBJ25430724568819318ZX),抽样日期: 2025年9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临澧县丁玲小学后勤服务中心,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被抽检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临澧县丁玲小学后勤服务中心自制餐盘(不锈钢菜盆、不锈钢方盆)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