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兴喻氏白酒作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进行抽检,相应的检验报告显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No.SP202506066,食品名称:糯米酒,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5日,规格型号:散装 55%vol)检验结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260g/kg)”。

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6批次白酒进行了执法抽样,上述受检批次白酒的甜蜜素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对上述共7批次白酒检验结论均无异议,均不提出复检。

上述白酒的生产酿造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喻德均独自完成。喻德均因其酿造生产的白酒发苦,故在生产过程中加入含有甜蜜素的复配甜味剂以调节口感;当事人未建立相应的生产记录或台账。

当事人自2023年06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白酒中添加含有甜蜜素的复配甜味剂,现场发现的复配甜味剂1包未开封,另一包经称重带包装重量为702g;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1月19日及2025年10月21日共5次购买6包含有甜蜜素的复配甜味剂,规格均为1kg/包,除上述现场发现的2包复配甜味剂外均已被当事人使用或被消耗。

当事人添加甜蜜素的白酒共有两个部分,相应的经营情况如下:1.店内零售的白酒,即涉案7批次不合格白酒,由散客上门进行购买并通过扫码付款,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或保留销售凭证;2.通过微信接受顾客预订所生产的白酒,可查明销售金额为15024元。

三、控制措施

2025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将2025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应的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将检验结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260g/kg)”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受检批次糯米酒约80kg,并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及向内第二间房间内发现开封及未开封的复配甜味剂(含甜蜜素25%)2袋,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糯米酒及复配甜味剂依法进行了强制扣押。

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6批次白酒进行了执法抽样,并于2026年01月07日将上述受检白酒相应的检验报告进行了送达,并将相应的检验结论(上述受检批次白酒的甜蜜素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人员对上述6批次不合格白酒进行了强制扣押。

经查,当事人已销售白酒货值共28048元,库存白酒共71644元。

当事人超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中规定的白酒可添加食品添加剂范围在其所生产的白酒中添加甜蜜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行为。

2.当事人未记录生产过程、未建立生产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进行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该行为已涉嫌犯罪(当事人已销售货值的三倍与未销售货值之和大于十五万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局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长兴县公安局于2026年1月16日已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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