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一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10115270338026的泰国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发佳副食品店销售的塑料盒装“泰国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的“泰国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委托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了上述泰国龙眼的检验报告(№:SPCJ20250344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310115270338026),检验结果为嘉兴市水果市场有限公司(海广兴)祥果果业经销的泰国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具体名称:嘉兴经济开发区海广兴水果市场祥果果业)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SPCJ202503441)。
经查明,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发佳副食品店销售3箱金标龙眼,销售单价为170元/箱,销售总金额为510元。
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认为被抽检龙眼的外包装与其售出龙眼不一致。
2025年12月1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发佳副食品店被抽检的塑料盒装泰国龙眼系其自行分装,且无法提供其分装龙眼来源自嘉兴经济开发区海广兴水果市场祥果果业的依据。
本局认为缺乏当事人所售龙眼与被抽检龙眼一致的证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