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办结的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经营的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8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经销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鸡肉的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14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鸡肉的《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鸡肉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鸡肉。
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鸡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对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2025年10月27日从农户李惠玲处购进活毛鸡3只(共12斤),进货价格为12元/斤,上述活毛鸡宰杀后得到上述批次鸡肉共9斤,销售价格为23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07元。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购进上述批次鸡肉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昌铺前老张食品摊免予行政处罚。
二、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经营的鸽子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9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经销的鸽子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鸽子肉恩诺沙星、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14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鸽子肉的《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鸽子肉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鸽子肉。
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鸽子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对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2025年10月29日从农户符传说处购进鸽子10只,进货价格为23元/只,销售价格为30元/只,货值金额共计300元。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购进上述批次鸽子肉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鸽子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鸽子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昌文城燕虹鸡肉摊免予行政处罚。
三、文昌清澜碧云鱼摊经营的牛港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文昌清澜碧云鱼摊经销的牛港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牛港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14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牛港鱼的《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牛港鱼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清澜碧云鱼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牛港鱼。
文昌清澜碧云鱼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牛港鱼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清澜碧云鱼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对文昌清澜碧云鱼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清澜碧云鱼摊经营的上述牛港鱼是2025年10月30日从文昌文城陈燕海鱼摊购进的,共购进8.4斤,购进单价是24元/斤,被抽检的5.48斤牛港鱼销售单价是30元/斤,其余2.92斤销售单价是2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46.16元。文昌清澜碧云鱼摊购进上述批次牛港鱼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昌清澜碧云鱼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文昌清澜碧云鱼摊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牛港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昌清澜碧云鱼摊免予行政处罚。
四、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经营的东江蜜桔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经销的东江蜜桔进行评价性抽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东江蜜桔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14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东江蜜桔的《检验报告》。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东江蜜桔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东江蜜桔。
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东江蜜桔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对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经营的上述东江蜜桔是2025年10月18日从资兴市清江新发柑橘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购进17公斤,购进价格为11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5.96元/公斤,货值总金额共计271.32元。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购进上述批次东江蜜桔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东江蜜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东江蜜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昌文城诒喜百果园零售店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