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15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万和副食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黄瓜皮(酱腌菜)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5450922636500190 样品名称 黄瓜皮(酱腌菜)
购进日期 2025516 规格型号 散装
标示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陆川县万和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检验机构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抽样编号 XBJ25450922636500194 样品名称 白芷
购进日期 2025619 规格型号 散装
标示生产者 / 被抽样单位 陆川县万和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机构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黄瓜皮(酱腌菜)和白芷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黄瓜皮(酱腌菜)检验结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指标要求1.0g/kg,实测值3.55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芷检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0.228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24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瓜皮(酱腌菜)和白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黄瓜皮(酱腌菜)和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所指的禁止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0 日;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生活确有困难的;5.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其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玖拾伍元伍角(¥95.5元);

2、处以罚款贰仟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零玖拾伍元伍角¥2095.5元)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户对黄瓜皮(酱腌菜)和白芷进货查验不严导致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要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张贴召回告示;三要完善食品采购流程,要求在证件齐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四要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3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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