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化县上梅东路兄弟水果管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新化县上梅东路兄弟水果管家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向新化县上梅东路兄弟水果管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伶丽果业经营部(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龙眼2件(9kg/件),计购货金额320元,至案发时止,以1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于2025年10月27日销售2.364kg给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352.8元。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FS25100868031),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结论告知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上述龙眼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等资料,进货线索清晰可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上梅东路兄弟水果管家采购龙眼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新化县上梅东路兄弟水果管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