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兴汇佳超市经营不合格原味花生的核查处置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6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原味花生进行食品抽检,2025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C25111583),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标准指标为≤0.5g/100g,实测值为0.92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从长兴赵干东调味品商行商行处购进涉案不合格食品15斤,购进食品进价为8元/斤,涉案不合格食品售价为12.8元/斤。2025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主动对涉案批次“原味花生”实施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原味花生”。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原味花生”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原味花生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未有召回。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原味花生经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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