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6]第15期

SBP25330000002746536DBJ25330500314334267ZX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兴宏进好嘻哆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辣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条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辣条,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 5729-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1226日,执法人员将辣条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辣条已销售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辣条抽检日期在辣条保质期内,当事人提供了近期的店铺温湿度记录,温湿度均在适当范围内。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出现顾客反馈说吃了这批次辣条之后出现问题的情况。根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需加强经营管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导致。

 

二、吴兴区高新区戴山村王贤平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10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将龙眼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龙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三小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摊位小食杂摊位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摊位、小食杂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 、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3000元,合计处罚308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经营户在储运和销售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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