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池小平(孝南区杨店镇池氏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池小平(孝南区杨店镇池氏水果店)经营的“龙眼”,在2025年湖北孝感孝南区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3日,池小平(孝南区杨店镇池氏水果店)经营的“龙眼”,在2025年湖北孝感孝南区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日,同批次购进1件(12公斤),购进价格:165元/件,销售单价:2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由于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积极进行整改,事发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认真开展自查,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龙眼”非当事人所生产,具备不知情、非主观故意的情形,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不合格“龙眼”的相关投诉。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未严格按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购进所致。整改情况:加强采购渠道控制,确保购进渠道合法。
企业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