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3家经营主体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航峰鲜菜调味品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韭菜 购进日期:2025-10-29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航峰鲜菜调味品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韭菜5kg,销售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2026年1月27日结案。该店经营的韭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元。
二、乾县三眼桥大市场德顺通干菜调味综合店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9-2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三眼桥大市场德顺通干菜调味综合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5kg,销售4.15kg,没收剩余0.85kg良姜。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2026年2月3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良姜0.85kg;
2.没收违法所得166元。
三、乾县殷文娟干菜批发部经营的良姜和干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1-11
不合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2、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1-11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殷文娟干菜批发部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2.5 kg,销售2.5kg;采购该批次干姜2.5kg,销售2.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 年12月31日立案,2026年2月3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和干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2.罚款 2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