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辖区1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白县阿海猪杂粉店经营使用的粉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GZJ25450000622240111 | 样品名称 | 粉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1月11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阿海猪杂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送达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粉碗《检验报告》(No:SG2545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阿海猪杂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阿海猪杂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二、博白县国民二姑饭店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326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国民二姑饭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碗《检验报告》(No:C9FC05002C9F602965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国民二姑饭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国民二姑饭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三、博白县俞源羊肉粉店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327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俞源羊肉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碗《检验报告》(No:C9FC05002C9F602965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俞源羊肉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俞源羊肉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四、博白县和哥餐饮店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329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4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和哥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碗《检验报告》(No:C9FC05002C9F602965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和哥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和哥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五、博白县利姐老友粉店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332 | 样品名称 | 大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5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利姐老友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碗《检验报告》(No:C9FC05013C9F60296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利姐老友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利姐老友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六、博白县阙记老友粉店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965 | 样品名称 | 大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阙记老友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碗《检验报告》(No:C9FC11005C9F60297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阙记老友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阙记老友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七、博白县城区星麟转角饮食店经营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40093 | 样品名称 | 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城区星麟转角饮食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碗《检验报告》(No:C9FC11014C9F60296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城区星麟转角饮食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城区星麟转角饮食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八、博白县城区千味千寻餐饮店经营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40099 | 样品名称 | 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城区千味千寻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碗《检验报告》(No:C9FC11014C9F602962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城区千味千寻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城区千味千寻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九、博白县明春渔粉店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967 | 样品名称 | 大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明春渔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碗《检验报告》(No:C9FC11005C9F60297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明春渔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明春渔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博白县杜记餐饮店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869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杜记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碗《检验报告》(No:C9FC10005C9F602976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杜记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杜记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一、博白县柳之缘餐饮店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871 | 样品名称 | 小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柳之缘餐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碗《检验报告》(No:C9FC10005C9F602976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柳之缘餐饮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柳之缘餐饮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二、博白县家兴石磨粉店经营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489 | 样品名称 | 大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7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家兴石磨粉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碗《检验报告》(No:C9FC08001C9F60297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粉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家兴石磨粉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家兴石磨粉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十三、博白县城区馨满园烤肉伴饭店经营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923640039900 | 样品名称 | 碗 |
| 抽样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规格型号 |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博白县城区馨满园烤肉伴饭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送达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碗《检验报告》(No:C9FC11005C9F603609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产品控制情况。
1.博白县城区馨满园烤肉伴饭店收到报告后,立即改正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并查找自消餐具不合格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博白县城区馨满园烤肉伴饭店未收到当事人所使用的同一批次餐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五)原因排除及整改情况
减少洗涤剂用量,在清洗餐具时规范操作,至少清洗三遍,晾干后再置于消毒柜进行消毒,并消毒120分钟以上。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