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925的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状元水果店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2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2月19日向新昌县状元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7726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状元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914的青尖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儒岙镇吴贵青蔬菜店经营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0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2月18日向新昌县儒岙镇吴贵青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7720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青尖椒库存3.94公斤,依法予以扣押。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儒岙镇吴贵青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青尖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没收库存青尖椒、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青尖椒时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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