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49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陆产生鲜食品有限责任温泉分公司涉嫌经营啶虫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517 | 样品名称 | 白豆角 |
| 购进日期 | 2025年11月19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陆产生鲜食品有限责任温泉分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啶虫脒、毒死蜱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白豆角,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啶虫脒项目(标准指标要求≤0.4mg/kg,实测值0.78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要求≤0.02mg/kg,实测值0.04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豆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白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所指的禁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白豆角时已按照法定要求查验了供货者吴钰和的身份证信息,索取了进货票据、涉案白豆角的《玉林宏进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结果单》以及提供了进货台账,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证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白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罚款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捌角(¥:11.8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源头农药不规范使用导致。
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要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张贴召回告示;三要完善食品采购流程,要求在证件齐全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四要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