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51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陆川县东北佬饺子馆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编号 | XBJ25450922636500747 | 样品名称 | 自消餐具(中碗) |
| 消毒日期 | 2025年12月3日 | 规格型号 | |
| 标示生产者 | / | 被抽样单位 | 陆川县东北佬饺子馆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自消餐具(中碗),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测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24mg/100cm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开展排查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反映情况,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为首次被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经营户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
整改情况:当事人加强厨房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要求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来操作,加强我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