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1号

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我县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咸丰县第一中学采购的的红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咸丰县第一中学采购的的红尖椒等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红尖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啶虫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啶虫眯: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75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93mg/kg),具体检验结果见报告编号为№:A25SR14749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了相关违法事实,并主动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红尖椒相关问题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制定食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员工的各自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并严格落实。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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