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SJS-SPD20257909),显示琼中营根宏施商行经营的腊肠(购进日期:2025-11-13)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6μg/kg,以上腊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琼中县营根镇北城第二农贸市场临街商铺8号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以上批次腊肠销售,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县综合执法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8日向海口龙华念念腊香食品店处购进上述腊肠5Kg,采购价格为44元/Kg,上述腊肠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90元/Kg,违法所得为45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腊肠的进货票据、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等材料。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属实。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腊肠已发布召回公告,由于时间过去已久,顾客流动性大,已无法召回不合格的腊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准的腊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交易的相关凭证同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对所经营的腊肠进行检验检测的条件和能力,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当事人就销售的上述腊肠发布《召回公告》,我局未收到有消费者对食用你(单位)经营的的上述腊肠产生不良后果的举报投诉,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对今后购进的食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仔细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进货信息并妥善保存凭证。

因该批次腊肠是琼中营根宏施商行从上级供货商海口龙华念念腊香食品店购进的,而海口龙华念念腊香食品店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后销售给琼中营根宏施商行,该批次腊肠生产企业名称:中山市喜上王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中山市黄圃镇鸿发西路76号之一2栋二层之一。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线索移交生产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并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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