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信息】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3月10日(韦昌旺)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我辖区一家经营企业,现将我局对该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韦昌旺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5450127637630292 | 样品名称 | 猪肉 |
| 购进日期 | 2025/11/17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韦昌旺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霉素 | 检验机构 | 横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外购的涉案待售生鲜猪肉,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生鲜猪肉的氯霉素项目实测值为0.55ug/kg (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添加氯霉素的生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禁止添加的氯霉素系养殖环节添加,其不存在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二、禁止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三、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桂南横市监不罚〔202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采购涉案生鲜猪肉时已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到索证索票工作。
1、整改情况:继续严格履行采购食品的相关进货查验义务;
2、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生鲜猪肉;
3、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自觉提高产品质量意识,重视产品质量问题,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保证避免同样产品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