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鑫果兴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鲜龙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J2025335195】,该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鲜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调查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鲜龙眼”规格:13kg/件/箱,湖北鑫果兴胜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12购进(原产国柬埔寨),共购进110/件/箱,每件重量毛重13公斤,销售110/件/箱,销售价格70元/件/箱,销售金额人民币7700元;该批次产品销售货值金额计人民币7700元。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批次不合格“鲜龙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整改,因销售时间较长,产品保质期较短,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名称:“鲜龙眼”(规格:13kg/件/箱,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日)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且取得有营业执照合法证照,能用于规范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作没收处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700元。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销售的“鲜龙眼”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证索票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尤其是在进口食品入关进入该公司仓库后,未积极配合首衡城管理方的抽检和快检,没有确保检验结果合格后再销售,没有严把食品质量关。整改情况:1、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农药残留不超限量和食品添加剂不超限量添加;2、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1日 

THE END
<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目录
关闭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