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儋州那大孔春爱蔬菜摊销售的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儋州那大彭惠清蔬菜摊销售的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儋州那大孔春爱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白萝卜,对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进行召回,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4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南珠市场二楼蔬菜摊位十组12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从儋州那大红旗市场外流动摊贩(具体信息不详)处购进白萝卜,销售价格为4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单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食品抽样送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白萝卜销售价格为4元/kg,可查清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为16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亦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6元。
(二)儋州那大彭惠清蔬菜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白萝卜,对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进行召回,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蔬菜摊于2010年04月09日注册登记成立,主要经营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禁止的项目)。面积大概2平方米,由当事人自己一人经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对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南珠市场二楼蔬菜摊位十组14号的儋州那大彭惠清蔬菜摊销售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12月8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2026年1月5日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白萝卜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收到了《检验报告》(№:SJS-SPC2025798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儋市监〔2026〕3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限内未书面提出复检。2025年12月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萝卜进行抽样检测,共抽取样品4公斤,支付给当事人16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对当事人的蔬菜摊进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白萝卜在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萝卜销售时没有索取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义务。可查清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白萝卜4公斤,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16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亦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6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