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经营的大葱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经营的大葱经抽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1月16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6371082433430158。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2月1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于2026年1月16日从荣成市广源批发市场张国琪处购进10公斤大葱,其中3.176公斤用于抽检,剩余均已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大葱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大葱快速检测报告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批次大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系两年内第二次出现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情形满足《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 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裁量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6〕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港湾店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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