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5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 SJS-SPC20260011),显示琼中营根腾辉易购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6-01-21)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0mg/kg,以上豇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琼中县营根镇玉锦大道6号和通泰商业中心一号楼A-1-6号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以上批次豇豆销售,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向海口秀英王仕乾蔬菜批发店采购上述豇豆12Kg,采购价格为5.6元/Kg。根据销售记录,2026年1月21日销售价格为9.98元/kg,1月22日销售价格为9.16元/kg,上述豇豆2026年1月21日销售数量为2,04kg,1月22日销售数量为8.02kg,其中向消费者销售4.92kg,抽样单位抽样购买样品数量3.1kg,共计销售数量为10.06kg。剩余的1.94kg豇豆当事人称为货损已丢弃。上述豇豆货值金额111.59元,违法所得为37.49元(扣除成本)。当事人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的进货票据、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销售记录等材料。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复,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属实。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6年2月26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豇豆已发布召回公告,由于时间过去已久,顾客流动性大,已无法召回不合格的豇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准的豇豆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对今后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仔细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进货信息并妥善保存凭证。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并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经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开展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营行为符合食品相关要求。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