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7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2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夏夏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白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夏夏小吃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白馒头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短,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1.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蛋白糖(复配甜味剂)(已拆封,剩余约650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伍元),上缴国库;3.罚款人民币3500元(叁仟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蛋白糖(复配甜味剂)1袋(已拆封,剩余约650g);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伍元),上缴国库;4.罚款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上缴国库。

二、安吉日剑早餐店销售不合格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县上墅乡安吉日剑早餐店销售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发现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案涉馒头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鉴于案涉馒头属于外购,不是由当事人生产加工,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案涉馒头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

THE END
<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目录
关闭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