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号)

根据绿城农科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涉及我区4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友君销售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姜;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6-4-7;抽样日期:2026-4-9;样品数量:3.225kg;备样数量:1.55kg;检验结论:铅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销售的姜铅项目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超标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名称,能提供进货单,讲明来源,已履行法定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称未使用含有铅的任何物质,重金属问题多源于种植环节,应向上追溯。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名称,能提供进货单,履行了法定查验义务,执法人员要求其继续做好查验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因该批姜系当事人上家从台州市路桥区章勇蔬菜商行购入,已将该线索移交路桥市监局。

二、台州市黄岩百汇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香蕉;该食品购进日期:2026-04-06;抽样日期:2026-04-07;样品数量:3.304KG,备样数量:1.64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百菌清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吡虫啉,百菌清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香蕉。

三、台州市淮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铁棍山药;该食品购进日期:2026-04-02;抽样日期:2026-04-07;样品数量:3.31KG,备样数量:1.64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铁棍山药。

四、台州市黄岩郑周水果店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荔枝;该食品购进日期:2026-04-21;抽样日期:2026-04-22;样品数量:3箱,备样数量:1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来源的铁棍山药。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2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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